教学论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全国教学论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。
第二条 委员会旨在团结和组织全国广大教育工作者和教学论研究者,开展教学论的研究、交流与合作,推动教学论理论的发展与创新,提高我国教育质量。
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坚持学术自由、学术诚信的原则,秉持开放、包容、合作的精神,致力于构建良好的学术氛围。
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
第四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:
1. 组织全国性的教学论学术研讨会、论坛等活动,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。
2. 推动教学论研究方法的创新与发展,提高研究质量。
3. 开展教学论研究成果的评估与推广,促进优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。
4. 编写和出版教学论相关学术著作、教材等资料,为教育工作者提供参考。
5. 培养教学论研究人才,提高研究队伍的整体素质。
第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:
1. 制定和实施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。
2. 组织和管理委员会的学术活动。
3. 维护委员会的学术声誉和形象。
4. 与国内外相关学术组织建立联系,开展交流与合作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六条 委员会设理事长一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理事若干名。理事长负责理事会的全面工作,副理事长协助理事开展工作。
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,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,由理事长提名并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任命。
第八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组或工作组,负责特定领域的研究和工作。
第四章 会员管理
第九条 委员会实行常务理事和理事制。常务理事和理事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,从事教学论研究或相关工作;应在教学论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。
第十条 关于常务理事。常务理事需在教学论研究和教学上成就显著,有较大的学术影响,品行端正,热心本会工作,兼顾区域代表性;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80人。常务理事候选人须经理事单位推荐,并经上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(表决时到会理事应过理事会成员半数、且获到会理事半数以上支持,方可当选)。一个理事单位原则上只推荐1人作为常务理事候选人;因工作调动出现同一理事单位有2人及以上常务理事时,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,可继续保留其常务理事;秘书长自动成为常务理事,不占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名额。常务理事任期4年,每4年改选1次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一条 关于理事。每个理事单位原则上可推荐1-2人为理事候选人;理事候选人应为教学论领域的研究与教学人员、近五年有公认的教学论学术成就与影响,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,本人申请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可成为理事。理事与常务理事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,视为自动退出本会。
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1. 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项目。
2. 获得委员会提供的学术资料和服务。
3. 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。
4.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:
1. 遵守委员会的章程和规定。
2. 积极参与委员会的活动和项目。
3. 维护委员会的声誉和形象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如需修改,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。
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教学论学术委员会所有。
第十六条 本会开设网站,由秘书处管理和维护,负责本会日常信息的发布。
2025年3月15日